国际货代备案制度即将于4月1日实施,25日商务部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培训会”上公布了第一批备案机关名单,44家地方商务机关和中国货代协会接受委托,为企业办理业务备案。
23日,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实施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实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
通知指出,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将上年业务经营情况报送注册所在地国际货运代理地业中介组织或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中介组织或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对本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的有关内容,并汇总分析本地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动态,通过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商务部在通知中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各地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中介组织,应积极配合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做好企业业务备案工作。
商务部特别指出,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贯彻为企业服务的宗旨,认真做好货运代企业业务备案,不得就此项工作向企业收取费用。
此外,商务部要求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国际货代企业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建立备案档案,及时向商务部报告通过业务备案反映出来的货代行业存在的问题。
据悉,商务部认定的第一批44家备案机关有北京市商务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河北省商务厅、山西省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吉林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商务厅、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安徽省商务厅、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厦门市贸易发展局、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河南省商务厅、湖北省商务厅、湖南省商务厅、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深圳市交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海南省商务厅、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四川省商务厅、贵州省商务厅、云南省商务厅、西藏自治区商务厅、陕西省商务厅、甘肃省商务厅、青海省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武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沈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哈尔滨市商务局、西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长春市商务局、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